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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(拆除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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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
【MyGoNews林湘慈?蕭又安?方暮晨/綜合報導(dǎo)】臺北市議會2013年1月30日修正通過「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」,凡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整建,為維護市容觀瞻及拆遷戶權(quán)益,得於協(xié)議約定拆除建築物日起1年內(nèi),向臺北市政府工務(wù)局提出申請整建,逾期將不予受理,提醒公共工程拆遷戶注意自身權(quán)益。
 
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(拆除前)
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(拆除前)
新工處表示,「大同民權(quán)西路225巷北側(cè)道路拓寬工程」適有一合法建築物部分位於道路工區(qū)範圍內(nèi),該拆遷戶除依「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」規(guī)定領(lǐng)得補償費外,其賸餘建築物依「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」申請整建。
 
按整建自治條例規(guī)定,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總樓地板面積,所以該拆遷戶將拆除之容積使用於原建築物三樓頂露臺,而將建築物整建為四層合法房屋,不僅維護了自身的權(quán)益,同時也配合了市政建設(shè),營造出拆遷戶與政府雙贏的局面。
 
新工處表示,如公共工程拆遷戶有整建賸餘建築物需求時,歡迎洽詢該處現(xiàn)場調(diào)測查估地上物人員,會當場詳盡說明。但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,如拆遷戶自願放
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(拆除後)
北市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 得依法申請就地整建(拆除後)
棄就地整建者,得沿拆除線以原質(zhì)料或相近材質(zhì),照賸餘高度做門面修復(fù),則無須申請。